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41 articles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5年1月18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州、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村庄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三)制定和实施村庄公共设施保护措施;
(四)监督和制止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五)收集整理规划建设中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六)聘请村庄规划协管员;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权。
Chapter 2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林业保护等规划相衔接,注重生态环境、乡村风貌、名木古树、历史文物保护和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进入自治州从事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应当向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行政村总体规划:规划文本和说明书、现状分析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及综合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自然村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说明书、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公共设施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投资估算表。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村庄规划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Chapter 3村庄建设管理
村庄规划协管员负责协助做好村庄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村庄管理机构收到村民放线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放线,由村民小组监督实施。
农村建房人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核实意见书》后,可以向县(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县(市)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于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属证》。
(一)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二)擅自砍伐或者毁坏公共绿化树木、花草;
(三)破坏、污染公共饮用水源;
(四)向村庄道路、沟渠和公共场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人畜粪便;
(五)擅自在村庄道路、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弃置、堆放物品。
Chapter 4村民宅基地及自建房建设
住宅用地标准:坝区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0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村庄每户住宅用地不超过350平方米。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已经划入城镇(乡)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小区。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三)已纳入搬迁改造实施计划和范围,且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将启动改造的;
(四)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擅自改为经营场所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宅图纸供村民建房选用。
建设项目经规划审批后,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报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批准。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管。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的;
(二)村民所在村庄已列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计划的;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备案从事规划编制工作的,所办规划编制手续无效,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擅自建设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搭建者承担,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放线擅自施工,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无力恢复的,处评估价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限期修复,清除污染,逾期不修复或者清除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限期清除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或者无力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搭建者承担,可以并处拆除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限期退还公共用地和公用设施;逾期不退还的,依法强制收回,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