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村庄管理机构,并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村庄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三)制定和实施村庄公共设施保护措施;

(四)监督和制止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五)收集整理规划建设中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六)聘请村庄规划协管员;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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