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村庄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投资额超过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经规划审批后,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报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查批准。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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