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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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Chapter 2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投资项目;
(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Chapter 3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建立评标专家库。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百人;
(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够满足评标的基本要求;
(三)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十人;
(四)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所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五)有专门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
(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必须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Chapter 4招标投标程序
Section 1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以及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核准。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人在指定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息网络。被指定的信息网络应当即时登载该招标公告,并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信息。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
(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项目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的要求;
(三)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
(六)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的标准、办法;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报价的要求;
(八)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九)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十)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数量。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应当明确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不设置标底。
Section 2投标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
Section 3开标和评标
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在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内确定。
招标人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足够的评标时间。
(一)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货物采购、工程施工等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办法评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除采用综合评估法外,可以确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并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全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对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标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一)没有单位盖章的;
(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七)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
(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报价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五)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
Section 4定标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
(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五)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
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同一招标事项另行订立合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标合同,导致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有关价款的依据。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交。
(一)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
(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
(一)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二)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
(三)提高履约保证金;
(四)变更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Chapter 5监督与投诉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其职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须由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项目审批部门、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超过五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书面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查询,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二)不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四)未按照规定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五)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
(七)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八)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
(九)未按照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十)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日的;
(十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十二)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十三)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
(十四)未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十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报告或者书面合同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建立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受聘专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对评聘过程和结果不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的;
(四)不建立受聘专家个人工作档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受聘专家进行必要培训的;
(六)违反程序和规则提供评标专家的。
(一)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擅自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
(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Chapter 7附则
(一)项目审批部门,是指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招标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指负责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