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