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