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