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