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