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擅自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

(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