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6, 2019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9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9年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每年献血一次以上,为社会无偿献血做表率。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
无偿献血者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每年一月为本经济特区无偿献血宣传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采供血量、服务区域和交通便利等情况制定献血站(点)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血液调配工作。在临床用血严重匮乏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国家机关、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
Chapter 2献血和用血
自愿献成分血者每次献血量及两次采集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公民无偿献血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休假二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无偿献血者证明其所献血液的安全性。
用血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献血量不足一千毫升的,免费使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三倍的血液,献血总量一千毫升以上的,终生免费用血;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费使用其献血总量的等量血液。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费使用其献血量的等量血液。
无偿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可以免费使用合计不超过一千毫升的血量。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供核实无偿献血者身份、献血量等献血必要信息的查询服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无偿献血证。
禁止雇佣他人献血、冒名献血。
(一)单位和个人荣获国家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
(二)单位和个人在组织无偿献血或者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单位和个人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稀有血型者为抢救病人主动献血的;
(五)单位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作出特殊贡献的。
(一)免交进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参观游览门票费;
(二)免交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
(三)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措施。
鼓励社会各界为无偿献血者提供优待服务。
Chapter 3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
采供血机构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一)严格执行献血的血液标准和采血、供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
(二)负责医疗供血工作,保证临床用血;
(三)宣传血液和献血知识;
(四)发放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采供血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献血站(点)的设置情况,公开采血量、供血量、用血量和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采供血机构做好血液管理工作,保证输血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Chapter 4相关机构职责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无偿献血站(点)设置、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
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献血车道路停放点。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固定献血站(点)的指示牌。
教育部门应当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各阶段安排血液和无偿献血的知识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采供血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报刊、广播、出版、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刊播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普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景区、公园、影剧院、商场、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无偿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Chapter 5法律责任
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的,不得核销采供血成本费用,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其违法行为信息通报相关征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