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无偿献血站(点)设置、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所需经费。

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献血车道路停放点。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固定献血站(点)的指示牌。

教育部门应当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各阶段安排血液和无偿献血的知识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采供血机构绩效工资总量。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