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采供血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

采供血机构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