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