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在本经济特区已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公民,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
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每年献血一次以上,为社会无偿献血做表率。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
无偿献血者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每年一月为本经济特区无偿献血宣传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