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经济特区无偿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和采供血机构实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无偿献血工作计划、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等方面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流程。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血液调配工作。在临床用血严重匮乏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指定国家机关、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无偿献血。被指定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