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采供血机构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献血的血液标准和采血、供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
(二)负责医疗供血工作,保证临床用血;
(三)宣传血液和献血知识;
(四)发放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采供血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献血站(点)的设置情况,公开采血量、供血量、用血量和免交采供血成本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