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0, 2018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19
- Articles
- 47 articles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办法》的决议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决定予以批准,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18年10月31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Chapter 2监督管理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布。
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履职缺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接到举报后未及时查处或者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没有予以保密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Chapter 3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Section 1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各类在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在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Section 2机动车船污染防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
对监督抽测或者遥感监测显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属于本地车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维修,并重新检验。外地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抄告车辆归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或者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未进行维修,或者经维修仍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违反第三款规定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采取前款规定的交通限制措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于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高排放机动车由市人民政府结合机动车保有情况,根据国家和省高排放机动车淘汰要求确定。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进入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农机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变型拖拉机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拖拉机、变型拖拉机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变型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发放信息,督促拖拉机、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和驾驶人在车辆检验、驾驶证审验前,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具备岸基供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建有岸基供电设施的码头靠岸停泊期间,应当使用岸基供电。
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船舶,海事、渔政等部门不得核发牌证或者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Section 3扬尘污染防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裸露作业面和物料堆场,应当使用土工布或者密闭式防尘网等进行全覆盖。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当进行立体绿化,并采取措施控制作业扬尘;路肩和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内土面应当低于路侧围砌;树池内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透水铺装或者植被覆盖。
拆除施工单位在建筑物拆除全过程,应当使用湿法作业或者其他能够有效降低扬尘的方法。
建筑物拆除后,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和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土工布或者密闭式防尘网等进行全覆盖。拆除完毕后超过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由建设单位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工地发生扬尘污染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违反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未进行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外左右各二百米范围内,道路路面不得有散落物料、泥迹。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Section 4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Section 5工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工业废气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4附则
(一)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