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和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