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业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不得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进行生产和服务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