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财政、国家税收等政策,引导、鼓励居民和出租车辆所有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辆,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船舶。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