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9, 2018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8
- Articles
- 54 articles
(2017年10月25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电梯、燃气、供电、供水、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等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文化新闻广电出版、城乡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房屋所有权人通过购买房屋保险分散房屋安全风险。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房屋安全活动,协助做好房屋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投诉、举报危害或者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Chapter 2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视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有危害或者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
(一)按照房屋设计结构、功能和用途使用房屋;
(二)采取检查、维修、养护以及防治白蚁等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装饰装修房屋;
(四)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治理危险房屋;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取使用。
尚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交存。
Chapter 3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一)拆改具有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开挖房屋地下空间或者降低室内地坪标高;
(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拆改除具有抗震、防火整体功能以外的房屋主体结构;
(二)在房屋承重结构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
(三)增加房屋层数,改变房屋高度;
(四)改造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五)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建设或者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等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其他施工人员。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装修行为或者接到有关装修行为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到装修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管理人,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其他施工人员等不得拒绝、阻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实施巡查,不得拒绝、阻挠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配合检查和灭治白蚁。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将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房屋因遭受自然灾害,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或者人为损坏,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
(二)房屋地基及主体结构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
(三)拟进行结构改造,改变房屋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四)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形。
房屋达到合理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理使用期满当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重新界定使用期。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外,房屋安全责任人还应当在房屋合理使用年限满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情况,进行房屋安全影响评估,必要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影响鉴定。
对受到施工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委托鉴定。
Chapter 4危险房屋治理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接到备案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接到备案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加强动态监测。
Chapter 5房屋安全监督与应急管理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房屋安全信息。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修缮、治理,维护公共安全。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及时向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报告,并配合开展应急抢险和事故调查处理。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疏散、转移房屋内人员;
(四)利用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拆除或者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依法补偿。
Chapter 6法律责任
大中型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委托鉴定的,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逾期未委托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Chapter 7附则
(一)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二)建筑幕墙,是指采用金属型材、金属连接材、粘结材料、特种玻璃、金属板材以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构成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石材幕墙以及组合幕墙;
(三)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