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具有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开挖房屋地下空间或者降低室内地坪标高;

(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