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禁止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拆改除具有抗震、防火整体功能以外的房屋主体结构;

(二)在房屋承重结构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

(三)增加房屋层数,改变房屋高度;

(四)改造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五)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建设或者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