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