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方式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养护、维修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行管理的,相关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取使用。
尚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交存。
Local Regulations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