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19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19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9年4月29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编制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应当根据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适时增补。
市人民政府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三苏祠、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的保护工作,青神县人民政府负责中岩寺摩崖造像的保护工作。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所承担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职责。
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保护管理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三苏遗址遗迹的日常保护管理。
保护经费和捐赠资金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人、社会公众的监督。
Chapter 2保护区域与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标识。
根据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以及利用工作需要,三苏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可以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一)房址、墓葬、殿宇亭榭、石刻、碑刻、雕塑、古建筑、纪念设施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字画、文献、书籍、木器、竹器、瓷器、石器、陶器、金属器等馆藏或者埋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古树名木;
(四)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查登记,分类建立保护对象名册,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对象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Chapter 3规划与建设
保护规划应当纳入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环境治理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三苏遗址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事先征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的建设工程;
(二)新设通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管线;
(三)其他建设工程或者作业。
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等应当符合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规划有关规定,不得破坏三苏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危害文物安全和污染遗址遗迹及其环境。
三苏祠建设控制地带包括三苏祠保护规划划定的限建区和改造区。限建区内不得新增或者添建建筑,改建房屋不得超过现有建筑面积,屋脊高度不得超过三苏祠保护规划规定的限制高度,建筑色彩应当与文物建筑色彩相协调。改造区内经批准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使用坡屋顶,屋脊高度不得超过三苏祠保护规划规定的限制高度,建筑色彩应当与文物建筑色彩相协调。
Chapter 4保护与管理
(一)保护遗址遗迹安全和环境风貌,防治水蚀、风化、地震等灾害对遗址遗迹的损坏;
(二)对遗址遗迹进行日常保养、维护,监测文物本体以及周边自然环境;
(三)配合遗址遗迹的考古发掘;
(四)其他与遗址遗迹保护有关的工作。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与遗址遗迹保护有关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可以聘请文物看护人对遗址遗迹进行看护。三苏遗址遗迹看护人或者其他使用人,应当与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保养、维修、巡视检查和安全防范等工作,并接受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一)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毁坏文物;
(二)垦荒、放养动物;
(三)在非规定地点燃烧祭祀用品;
(四)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五)擅自砍伐、损坏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园林绿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水、电、气、道路交通、停车场所、通信、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保护三苏遗址遗迹。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发现三苏遗址遗迹有损毁危险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苏遗址遗迹看护人、使用人发现三苏遗址遗迹有损毁危险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破坏和损毁三苏遗址遗迹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收到危及、破坏和损毁三苏遗址遗迹的有关报告或者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报告人或者举报人。
Chapter 5利用与传承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三苏祠保护区域内的经营业态,发布鼓励和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合理安排市场布局,重点发展具有三苏文化特色的产业。
三苏遗址遗迹的旅游开发,应当统筹规划,发掘其三苏文化内涵和价值,突出三苏文化特色,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涉及三苏遗址遗迹的旅游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三苏遗址遗迹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时注册有关商标,并针对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依法采取维权行动。
市人民政府可以举办以三苏文化为主要内容的文化节庆活动。
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并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和建立文物数字化展示系统、数据库共享平台等方式,展示和宣传三苏文化。
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区域内发掘出土的文物,三苏遗址遗迹所属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指定收藏。
具备条件的三苏遗址遗迹可以依法设立纪念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三苏遗址遗迹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三苏文化教育、廉政文化教育等活动。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教育实践、参观学习活动提供支持。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