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