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职责,依法组织编制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规划。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保护规划应当纳入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环境治理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