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保护经费和捐赠资金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人、社会公众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