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征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风貌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等应当符合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规划有关规定,不得破坏三苏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危害文物安全和污染遗址遗迹及其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