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对遗址遗迹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损坏遗址遗迹及其环境风貌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发现三苏遗址遗迹有损毁危险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苏遗址遗迹看护人、使用人发现三苏遗址遗迹有损毁危险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破坏和损毁三苏遗址遗迹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收到危及、破坏和损毁三苏遗址遗迹的有关报告或者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报告人或者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