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9, 2018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8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18年2月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和经济价值,经县级以上传统村落评审部门认定,应当予以保护的村落。
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全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统筹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投入传统村落保护的财政资金,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自治县文物保护部门参与传统村落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财政部门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族、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安监、旅游、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一)参与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三)挖掘村落传统文化,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俗开展健康有益的乡村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以及生产生活资料;
(四)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定期巡查制度,保障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二)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督促村民及时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本辖区传统村落内设立群众性保护组织,负责协助村民委员会对本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
Chapter 2申报批准与规划编制
(一)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乡土建筑等保存较好,能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的村落;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四)村落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或者拥有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规划编制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一)保护发展定位与目标;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划定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四)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措施;
(七)保护发展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Chapter 3保护与利用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权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传统建筑。
经批准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方应当制定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景观及周围的林木、草地、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对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与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协调、不一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保护发展规划进行逐步改造或者拆除,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管线应当由相关部门逐步改造,埋设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维护传统村落历史风貌。
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建立本地传统建筑工匠队伍,传统建筑的修缮应当采用传统工艺并由传统建筑工匠承担。
所有权人自筹资金维护传统建筑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或者帮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自治县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帮助。
传统建筑因故或者自然倒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护好其构件,并及时报告传统村落群众性保护组织。
传统建筑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所有权人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
自治县鼓励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传统村落文化进行收集、整理和研究。
自治县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知识产权,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研究和管理人才的培养。
因消防安全需要,应当在不破坏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基础上,合理开设消防通道,配备相应消防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
(一)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填塘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林地、湿地、河塘水系或者道路、桥、亭、门楼等影响传统村落公共环境的行为;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埋设管线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四)刻划、涂污、损坏传统建筑和村落保护设施的行为;
(五)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厂棚等影响传统村落环境风貌的行为;
(六)在公共场所、村落道路、巷道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存粪便、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和畜禽尸体的行为;
(七)其他影响传统村落保护或者环境卫生的行为。
自治县宣传、文化、民族等部门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宣传,开展传统村落文化传承教育活动。
自治县鼓励村民按照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在传统民居内生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传统特色产业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相关活动。
自治县尊重和保护健康有益的传统习俗,鼓励村民穿戴民族服饰,支持和引导村民开展村落传统民俗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遗产。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发展特色生态产业、民俗文化产业和休闲旅游产业。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村民利用传统建筑租赁或入股,以及其他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公布和修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未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和传统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造成传统村落格局破坏,或者传统建筑坍塌、损毁;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
(四)未履行其他相关法定职责。
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污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传统建筑和村落保护设施的,由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传统建筑和村落保护设施的,由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经催告仍不恢复原状的,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除名的,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
传统建筑构件是建筑结构和装饰的组成部分,含梁、柱、门窗,砖、木、石雕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