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除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的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与村落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协调、不一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保护发展规划进行逐步改造或者拆除,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管线应当由相关部门逐步改造,埋设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维护传统村落历史风貌。

Local Regulations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