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村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传承的关系。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发展特色生态产业、民俗文化产业和休闲旅游产业。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村民利用传统建筑租赁或入股,以及其他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共同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