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填塘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林地、湿地、河塘水系或者道路、桥、亭、门楼等影响传统村落公共环境的行为;
(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埋设管线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四)刻划、涂污、损坏传统建筑和村落保护设施的行为;
(五)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厂棚等影响传统村落环境风貌的行为;
(六)在公共场所、村落道路、巷道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存粪便、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和畜禽尸体的行为;
(七)其他影响传统村落保护或者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