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和经济价值,经县级以上传统村落评审部门认定,应当予以保护的村落。

Local Regulations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