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二)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四)督促村民及时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本辖区传统村落内设立群众性保护组织,负责协助村民委员会对本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