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传统村落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以内,由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完成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规划编制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