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6,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62 articles
(2019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促进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文明用语,避免大声喧哗、大声接打电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躺卧、踩踏座椅。不得以语言和动作侮辱、挑衅他人;
(四)在集会、娱乐、广场舞、健身等活动中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从事烧烤、金属加工、摆摊设点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七)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和行乞;
(八)文明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犬只应当符合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携犬出户应当使用束犬链牵领并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及时清理粪便;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毁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等公共设施;
(二)不得故意损毁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
(三)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挂钉、涂写、刻画;
(四)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设立广告牌、广告灯箱等;
(五)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坪、聚餐、烧烤,损坏花坛绿篱;
(六)其他爱护公共设施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四)不得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五)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将餐厨垃圾在公共场所裸露存放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园林绿地等处;
(六)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杂物,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区域、设施;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七)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段和区域内焚烧祭奠;
(八)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九)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其他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二)驾驶机动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使用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观看视频;不得吸烟;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不得违法变更车道、调头;不得在禁止区域或者路段鸣笛;不得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妨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活;司乘人员不得从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得逆行,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使用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观看视频;不得吸烟;
(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听从交警及文明交通志愿者引导,不得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通行,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不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一)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在瞻仰、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历史文化名人故居时,应当遵守礼仪规范和参观秩序;
(二)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不得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不得乱扔垃圾;
(三)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有悖民族风俗习惯、有损人格尊严、有违社会公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诚信经营,不欺诈、不强卖;
(四)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一)不得转载、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二)不得传播低俗淫秽信息;
(三)不得在网上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
(四)不得在网上从事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网吧经营者应当执行实名制规定,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制定落实文明行医规范,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尊重、关爱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一)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尊重爱护学生;
(三)不得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
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四)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校园。
(一)培育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男女平等、勤俭持家、邻里和睦等良好的家教家风;
(二)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的责任;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及依法应受到监护的其他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鼓励与支持
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其需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在临床用血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站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鼓励支持。
鼓励支持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饭菜加热、遮风避雨等便利。
鼓励引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合理消费,文明用餐、适量点餐。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提示。
鼓励支持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者聘用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实施与监督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建设测评体系,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测评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加强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文明诚信经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失信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及其它不应曝光的情形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社区通报,由公共媒体依法曝光。
鼓励、支持公众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法律责任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恶意连续或者多次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