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文明用语,避免大声喧哗、大声接打电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躺卧、踩踏座椅。不得以语言和动作侮辱、挑衅他人;

(四)在集会、娱乐、广场舞、健身等活动中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从事烧烤、金属加工、摆摊设点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七)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和行乞;

(八)文明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犬只应当符合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携犬出户应当使用束犬链牵领并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及时清理粪便;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