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对获得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应当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失信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