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加强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