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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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364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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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29日37 条
- 第二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所在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 地方法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12月1日15 条
-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工资集体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协商代表任期结束。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
- 地方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5年5月31日48 条
- 第四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解除依法行使职权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地方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8年11月26日37 条
- 第三十四条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降低薪酬、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地方法规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10月23日28 条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7月25日50 条
-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工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公布 2024年5月21日52 条
- 地方法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8月20日41 条
-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殊保护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2月8日32 条
- 地方法规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3日40 条
-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2 条
- 第二十五条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
- 地方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0年7月31日33 条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地方法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6月6日59 条
-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因上述情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8日85 条
- 地方法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9月30日41 条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名单与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