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名单与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