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