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四条有效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因上述情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