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由伤残等级评定机构按照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非本市户籍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联系其户籍所在地有关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
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