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