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751 部 · 13,120 部有全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162 部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29 篇提到«劳动合同 解除»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0月8日38 条
- 第二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所在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 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29日37 条
- 第二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部分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所在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
- 修改、废止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30日无条文结构
-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不得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不予录用、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工资。”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7月25日50 条
-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工会。
- 修改、废止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5月24日无条文结构
-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附有相关材料。
- 长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6月3日57 条
-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基本工资,取消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和自愿实施节育手术规定的休息期间,晋级、晋职不受影响。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9月29日42 条
-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与辅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解除终止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 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2月8日32 条
- 地方法规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3日40 条
-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人员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的,其工作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残疾人标准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件,享受残疾人优惠待遇。
- 地方法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6月6日59 条
-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因上述情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本人同意。
- 地方法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9月30日41 条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名单与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修改、废止的决定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月21日无条文结构
- (十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修改、废止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5月30日无条文结构
- 十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处分职工的,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合同,要求重新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十五日内向工会书面答复。
- 地方法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9月28日50 条
-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5月26日67 条
- 第二十二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并向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拟采用的人员调整方案、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以及…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1月24日67 条
- 第二十二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并向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拟采用的人员调整方案、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以及…